新移民法对于商业移民的影响
加拿大的新移民法已经确定将于2002年6月28日全面实施。对于商业移民,新移民法显然是有利的,新法对于永久居民居住限制的大幅度修改解除了商业移民申请人“坐移民监”的顾虑,势必帮助加拿大吸引到更多投资类申请人。
新法取消了现行移民法中有关永久居民必须在4年内在加拿大住满3年,每一年住在境外最多不超过183天(即6个月)的规定;代之以在5年之中住满2年,在境外的居住时间也没有了硬性规定,永久居民甚至可以在登陆报到后立即回国连住3年,后2年再返加居住。这样一来,那些在国内工作繁忙的老总们,尤其是那些作为投资移民的私营企业厂长和经理们,就不会因为照顾不到国内的生意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因将家人留在加拿大,自己做“太空人”而造成长期两地分居。
新法中对于计算居加时间的规定也灵活了很多,明确提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永久居民居住在境外的时间也可以按照居住在加拿大计算,即可以算在那2年之内。特定的情况包括:如加拿大公民在境外居住,其配偶,同居者,或子女如果是永久居民,陪同其在境外居住,可以计算;永久居民如在境外为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公司全职工作,可以计算;永久居民如在境外为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公司全职工作,陪同他们的配偶,同居者,子女可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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