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移民法审核修正条例案公布
10月11日,加拿大移民部公布技术移民过渡时期移民法条例修正草案
(Proposed Changes to
the Skilled Worker Transition Regulations)。该草案刊载在Canada
Gazette上,供各界评议至
26日。如果没有进一步修改,全案预定
10 月
31 日起生效。
该新、旧法过渡期经济类移民审核办法修正条例,将允许
2002 年1月
1 日
以前递件的移民申请案继续援引旧法审核。那些在旧法下送件后撤销申请,以及被按照新法审理而遭拒的旧案,均可在不必重缴申请费的原则下接受公平审核。该修订条例生效后,有资格被重新审核的这部分移民申请人需于
2005 年1月
1
日以前重新提出申请。
修正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已递件且目前仍在审批中的旧案,将自动依据旧法来评估移民资格,及格线为
70
分。如果在旧法下评估没有通过,可以再按照新法的标准来审批,及格线为
67 分。
2。
已递件但后来申请人自行撤销的旧案,申请人须于
2005 年1月1日之前,向加拿大驻外签证办事处提出重新申请的要求。此类申请人得以在旧法和新法两种审核制度下评估,只要通过其中一种对其有利的合格标准,即可获得移民签证。
3。 已递件但在
2003
年
3 月
31
日之后被放在新法下审核而遭拒的旧案,也需于
2005 年1月
1
日之前提出重新申请,才有机会获得重审,审核办法同2。
这是新移民法实施以来影响最深远的一次重大政策性调整措施。
移民部发言人Susan
Scarlett重申,曾遭拒或申请后自动撤销的旧案申请人,如有意再度规划移民加拿大,应在
2005 年1月
1
日限期前通知加拿大驻外签证处,以便按章处理。凡是已缴过一次申请费的申请人重新审理时原则上不需要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