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法下企业家移民的要求有何不同
近来很多小企业的经理朋友向我们咨询商业移民中的企业家移民类别。他们已经知道和投资移民不同,此类移民得到的签证附带条件。但苦于资金不足,想看一下以此类别申请的话有没有希望。现在我们就把新旧法对于企业家移民的不同要求在此做一个详细的说明。
2002年6月28日加拿大公布了新移民法,对于旧移民法中的企业家移民的规定作了很多重大改变。该修订使那些因资产不够投资移民标准而试图以企业家移民方式拿到加拿大“绿卡”的申请人面临更多困难。
新法中规定的企业家移民的申请条件是:
1.
该企业家要有足够的商业经验
2.
该企业家要有足够的个人资产,而且这些个人资产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
3.
该企业家要向移民官递交一份书面声明,保证会完成法律所规定的企业家移民创业的条件
对于第1条,旧法仅要求具备管理能力(一般的管理阶层也可以申请),不要求年限,也没有对于营业额和利润额的要求。新法则对企业家移民的商业管理经验的性质(一般的管理阶层不够资格申请),企业家所拥有的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状况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当企业家能够证明他所拥有的公司在移民申请提交前的5年内至少有2年是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的2个,才能被认可算是合格的商业经验:
1)
在企业家拥有的企业当中,他个人所占的那部分比例的股份所产生的相应比例的雇员人数为每年2人以上
2)
在企业家拥有的企业当中,他个人所占的那部分比例的股份所产生的相应比例的营业额每年超过50万加元(约合300万人民币)
3)
在企业家拥有的企业当中,他个人所占的那部分比例的股份所产生的相应比例的净利润每年超过5万加元(约合30万人民币)
4)
在企业家拥有的企业当中,他个人所占的那部分比例的股份的所有者权益的价值能够超过12。5万加元(约合75万人民币)
对于第2条,旧法中也没有明确要求。根据旧法,只要企业家移民申请人能够证明其有足够的资金在加拿大投资一个企业,就能够满足有关资金的要求;而新法对于企业家移民的资产数额以及来源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企业家移民申请人必须具备至少30万加元(约合180万人民币)以上的净资产,并且要证明该资产是由合法途径获得。新法的规定大大增加了申请人证明其资金来源的难度。
所有的企业家移民,无论是在旧法还是在新法下审理,移民成功后获得的签证都是附带条件的。解除条件通常不是一件易事,不能在期限内成功解除条件的申请人一家的移民身份会被取消。新法对于企业家在加创立企业解除条件,比旧法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1.
企业家移民在加拿大所创立的企业,其本人必须占有1/3以上的股份
2.
企业家移民必须积极参与对该企业的管理工作
3.
企业家移民必须创造1个以上的新的就业机会
旧法没有规定企业家的股份比例,而且允许企业家不一定要创造1个新的就业机会,可
以是延续1个已有的就业机会;而新法对企业家移民在加创立企业解除条件做了大量明确的要求,几近苛刻:
1.
在企业家所创立的企业中,与他的股份比例相对应的雇员人数必须大于2人
(这就使得企业家需要创造1个新的就业机会,同时维持1个旧的就业机会;否则企业
家就必须创造2个新的就业机会)
2.
企业家移民在加创立的企业的营业额不能少于25万加元
3.
企业家的企业每年的税后利润不能少于2万5千加元
4.
企业家的投资额不能少于15万加元
为了防止作假,新法对企业家移民来加后创立的企业的性质也做了明确规定。规定这样的企业不能是以赚取利息或股息收入为目的的企业,也不能是以投资物业,获取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投资公司。新法同时规定企业家必须在来加报到后的3年内至少有1年要满足以上4个条件中的2个才能申请解除条件,不能满足这些法律要求的企业家移民一家的移民身份就会被取消。
根据新法规定,只有在新法实施前就拿到了加拿大移民身份的企业家移民解除条件时可以根据旧法的要求。新法同时规定不再允许企业家移民中途转换其所申请的移民类别,希望被按照其他类别(如投资移民,技术移民等类别)审理的企业家移民必须撤案后重新递件。
由此可以看出,加拿大已经大幅度提高了针对企业家移民的门槛,新法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家移民得到加拿大签证并取消其附带条件的难度。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目前资产不足的朋友们暂缓申办,等实力增加后直接申请要求比企业家移民少得多,成功把握大得多的一劳永逸的投资移民;已经按照企业家移民类别递件的朋友们可以对照新法,衡量一下自己的条件后再决定是撤案后重新申请其他类别,还是继续等待面谈,以及将来的解除条件。
有办理投资移民愿望和实力的朋友们,请速与我们联系。趁现在投资额低,要求少,时间短,成功把握大的好时机尽快开始办理!